对于非家庭成员负有救助职责而拒不履行救助义务,并因此导致救助对象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雷勇 发布时间:2018-11-26 11: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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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本身具有侵犯人身权利的性质,但这是指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对于受扶养人之人身权利的侵害,而不能宽泛地解释为对社会一般人的人身权利侵犯。《刑法》未明确规定遗弃罪的对象范围和该条文中“扶养”一词的含义,在语义是非单一的、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立法沿革进行历史解释以符合立法精神。根据语义解释,扶养包括家庭成员间的扶养和非家庭成员间的扶养。根据历史解释,遗弃罪属于妨害婚姻、家庭罪,自不应包括非家庭成员间的扶养。因此,非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不包括在遗弃罪的扶养概念中。所以,虽然《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并没有将扶养义务明文规定为是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但从立法沿革上来说,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自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以来都是家庭成员间的遗弃,而不包括非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故对于非家庭成员负有救助职责而拒不履行救助义务,并因此导致救助对象死亡的,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