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中院审结一起传销案件,涉案人员三十余人
作者:雷勇 发布时间:2018-12-05 10: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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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余中院终审判决一起传销案件,最终认定上诉人杜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某1、杨某2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杜某参加名为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层级为五级,从高到低分别是A级别大老总、B级别老总、C级别领导(其中分为C级大领导和C级领导)、D级别和E级别统称为老板。该传销组织以销售一款叫“爱恋依人”的化妆品为名,要求新参加人员购买产品获得加入行业的资格,每套产品2,800元,但实际并没有产品。2017年8月5日,被告人杜某被B级老总陈某(另案处理)、龚某(另案处理)和杜某(另案处理)等人提拔为C级别大领导,接替C级别大领导龚某(另案处理)负责管理C级别领导杜某1(另案处理)、何某(另案处理)、杨某(已判决)、刘某(另案处理)、安某(另案处理)等五个传销窝点,其在该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杜某在担任该传销组织C级别大领导期间,其管理和发展的传销人员已达三十多人。
被告人杜某在担任该传销组织C级别大领导期间,为迫使被害人骆某、李某、郭某、杨某、黄某加入该传销组织,伙同被告人杨某1、杨某2和杨某3、文某、左某、张某等传销人员,采取收缴手机、讲解传销课程、聊天开导、跟踪、看守等方式非法限制上述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中,被告人杜某参与非法拘禁五人,被告人杨某1参与非法拘禁二人,被告人杨某2参与非法拘禁一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组织、领导以推销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被告人杜某管理和发展的传销人员达30多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时,被告人杜某、杨某1、杨某2为迫使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中,被告人杜某参与非法拘禁五人,被告人杨某1参与非法拘禁二人,被告人杨某2参与非法拘禁一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杜某、杨某1、杨某2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认定上诉人杜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某1、杨某2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上诉人杜某上诉提出,原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
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上诉人杜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原判量刑在法定幅度之内,并不过重。据此,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