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为民 > 法律常识
修车厂规定"扣车期间不承担任何损失费用”合理吗?
作者:章丽姣  发布时间:2018-11-23 09:23:38 打印 字号: | |
  案例:小张送车维修改装时,店方向他出示了一份维修合同,写明:乙方(注:托修方)在签订合同后向甲方(注:承修方)支付改装费用总额的50%,改装完工后,余下50%费用在乙方的车辆改装完毕出厂之前全部付清;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车辆扣押直至乙方费用全部付清,其间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及费用”。

  按照《合同法》第264条、第265条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承修方若因保管不善给维修车辆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