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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厂规定“修理中发生事故只修不赔”合理吗?
作者:章丽姣  发布时间:2018-11-23 09:22:19 打印 字号: | |
  案例:苏先生的车在维修移车时与另外一车发生碰撞,修车店表示修理费由他们出。后来苏先生得知,店方以该车名义报了保险。苏先生找店方理论,店方向他出示了维修提示:车辆在维修试车、移车或接送客户过程中存在事故几率,若发生事故,本公司将按该车保险公司定损维修方案对您的车辆进行修复,车方按保险条例进行支付理赔,本公司不承担其它赔偿费用,比如间接费用(车辆贬值、代步车费用、时间损失等)。

  按照《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维修公司在制定汽车维修合同格式条款时,应当公平设定其和托修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若维修公司在维修期间给托修车辆造成损坏的,应按《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此外,按照《合同法》第265条的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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