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厂规定“不来保养,三包免谈”,合法吗?
作者:章丽姣 发布时间:2018-11-23 09: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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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凡在我厂维修发动机的车辆,大修后行驶2500公里以内返我厂强制保养,每10000公里返我厂做里程保养,否则不予三包。”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37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同时,该《规定》第38条第一款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据此,只要在质量保证期内,承修方对其所维修的车辆均应依法承担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