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业务有哪些法定程序?
作者:易敏 发布时间:2018-10-30 16: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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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卖委托
拍卖委托阶段拍卖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而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2.拍卖公告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包括: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3.拍卖的实施
拍卖前,拍卖师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后,拍卖成交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4.佣金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如若对佣金比例。
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