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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不小心丢失或损毁,谁来为此买单?
作者:胡亮  发布时间:2018-10-26 17:06:52 打印 字号: | |
  案情:李先生是一家销售手机配件的淘宝网店店主,长期通过Y速递公司向客户寄送货物。2016年11月13日,李先生有一批手机配件需寄送给深圳市福田区的金小姐,其按照往常方式,在Y速递公司提供的空白速递单上简单填写收寄信息后,将货物交给Y速递公司的揽件员,并支付了运费43元,但当时李先生并未填写清楚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也未对货物进行保价。Y速递公司揽件员揽件后,于当天晚上将李先生的货物交至Y速递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路的网点,该网点收件后,当天并未及时进行转运。

  11月20日—30日期间,李先生多次通过Y速递公司官网查询快递物流信息,发现物流信息一直未发生变化。经李先生多次追问,Y速递公司于12月5日告知李先生其快件可能需要作遗失处理。12月16日,Y速递公司又告知李先生其快件已成功投递。李先生当即与客户金小姐联系,金小姐反映并未签收任何快递,李先生再次核查物流信息,发现并未更新,也无签收记录。

  经李先生多次与Y速递公司进行交涉,2017年1月12日,Y速递公司承认并告知李先生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由于李先生并未对货物进行保价,依据速递单背面《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的约定,对未保价物品只能按照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的标准进行赔偿。李先生不同意Y速递公司的赔偿方案,双方经多次协商后未果,李先生便具状起诉至法院,要求Y速递公司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Y速递公司“未保价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的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Y速递(详情单)为Y速递公司自行制作,该条款属于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Y速递公司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李先生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李先生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李先生并未在Y速递(详情单)“寄件人签名”一栏签名,Y速递公司公司亦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对该条款向李先生进行说明,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Y速递公司应按照李先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

  实践中,发生快递丢失或损毁事件后,大部分快递企业都会主张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按照“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进行赔偿。然而,非邮政企业从事的快递业务并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不能直接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关于限额赔偿的规定。对于丢失的未保价快递,快递企业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由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调整。

  消费者在寄送快递时,填写快递单是必经步骤。快递单由快递企业提供,其上往往包含本案中所述的包括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如何进行赔付的快递服务协议条款,这些条款的内容往往存在免除快递企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情形,使得消费者维权难上加难,不得不谓之“霸王条款”。但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如果消费者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所投寄的货物价值,即使没有保价,也应获得原价赔偿。

  此外,国务院在2018年3月2日公布了《快递暂行条例》,这个规范快递行业的首部行政法规已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快递暂行条例》对消费者和快递企业进行了双向约束,要求用户寄送快递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对快递的毁损和丢失等现象也都相应规定了赔偿制度,确立了快件保价的基本规范,明确要求快递企业与寄件人按照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企业应在寄件人填写运单前明确告知保价规则,允许企业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保价。这一规定填补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只规定邮件保价、未规定快件保价的空白,是国家对于规范快递服务行业的全新突破。

  因此,大家在寄送快递时应选择信誉较好的快递企业,仔细阅读快递单正、背面中的条款,了解有关赔偿的规定,并根据运单填写好物品相关信息,如果快递物品属于较为贵重的物品最好选择进行保价,并保存好快递单、货物价值凭证等相关证据,时刻关注快递的物流情况,一旦发生快递丢失或损毁,应及时与快递企业取得联系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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