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与主播关系怎样认定?
作者:易敏 发布时间:2018-10-19 14: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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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台和网红主播从出现之日起就是相互依存的利益共同体,随着直播平台数量增多和竞争升级,双方之间的利益矛盾愈演愈烈。
网红主播因为拥有庞大的粉丝群以及优质内容,备受直播平台青睐,也是平台间挖墙脚的主要对象。近年来,一些知名主播跳槽现象不时出现,这些跳槽的主播除了与所在平台打口水仗外,有些主播甚至还被告上法庭。
当下主播和平台之间的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三种:
一是主播与直播平台签订了分成协议,即主播拥有直播权限,可以在平台进行直播表演,并获取一定的礼物、打赏所带来的收益。同时,主播不受直播平台规定的劳动时间、劳动总量等管理约束,也不从事直播平台安排的其他劳动任务。
二是主播成为直播平台的签约艺人,接受平台方的一系列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在获取有保证的经济收入的同时需要承担对应的职责任务,包括直播时长、内容质量、粉丝数量、直播活跃度等多重标准的考核。
三是主播与直播经纪公司或公会签订分成合作协议,由经纪公司或公会对主播进行全方位打造,同时经纪公司与各家直播平台做深入合作,培养孵化主播。
那么,在这三种关系中,哪种关系构成劳动关系?
认定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考虑三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上述条件可以判断平台与主播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就第一种及第三种情况而言,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性,主播独立性强,因此,这两种情况不构成劳动关系;就第二种情况来说,主播提供劳动,直播平台给付报酬,同时受到直播平台的管理,存在人身依附性,因此构成劳动关系。
如果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那么,如果不构成劳动关系,主播还能够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吗?
在一些情况下,虽然主播与直播平台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是主播与直播平台存在合同关系,主播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播与直播平台存在合同关系,合同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原则,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合同内容,一方认为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时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以及其他承担责任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