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胡亮 发布时间:2018-10-19 11: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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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为实现人民陪审员选用分离,有利于加强监督制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机制,确保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此,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制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关、选任范围、选任方式等做出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了以随机抽选为主、以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为辅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一是随机抽选为主的方式。随机抽选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机制创新。通过随机抽选方式,可以使更多的人民群众有机会参与司法审判活动。同时,随机抽选可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人员参与,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二是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为辅的方式。考虑到在实际审判中有时需要具备特定专业知识和素养的人民陪审员,办法明确,可以由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方式产生一定比例的陪审员,这是对“随机抽选”选任方式的有益补充。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陪审员不得超过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既满足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又保证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