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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范围有哪些?
作者:易敏  发布时间:2018-10-18 10:58:37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信息,庭审时间、审理期限、审限变更、诉讼程序变更等节点信息,以及送达、管辖权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情况等四大类审判流程信息,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向当事人公开。这一规定是在2013年人民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刚刚起步的背景下作出的。随着实务界对审判流程信息内涵的认识水平不断提高,以及信息技术进步为精细化拆解审判活动各个环节提供了实现可能,在《若干意见》基础上重新整理归纳应予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成为《规定》的首要任务。

  《规定》用第七条至第十条共四个条文界定了“审判流程信息”的范围,相较于《若干意见》原有公开内容作了较大幅度调整,涵盖了从收立案阶段到宣判阶段的各个审判环节,包括程序性信息(通常又称“节点信息”,是传统观念上的审判流程信息)、处理诉讼事项的流程信息、诉讼文书、笔录等四大类二十余小类。鉴于这些信息本质上都是对审判活动的客观记录,我们将其纳入了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范畴。特别是诉讼文书、笔录将在《规定》施行后随案公开,当事人不必再等到案件审结后以申请查阅归档卷宗方式获得。公开内容由节点信息向实体材料进一步延伸,促进了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更趋实质化。

  公开不必盲目地以“点多”“量多”取胜,而应以“依法”“必要”为限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不是毫无原则的一律公开,根据《规定》第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限制获取的审判流程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其中,国家秘密关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此类审判流程信息不宜在互联网流转,如果法律、司法解释并未禁止当事人获取,则可以通过互联网以外的途径向当事人公开。在划定国家秘密以外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范围上,第十二条并未直接列举而是援引法律、司法解释,随着未来法律、司法解释内容调整,不公开范围也会随之改变,这样的条文设计增强了《规定》的适应能力。《规定》将不公开范围严格限缩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限缩了解释空间,可以有效杜绝“选择性公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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