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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诉讼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作者:胡亮  发布时间:2018-10-16 16:21:54 打印 字号: | |
  1994年公布的劳动法,首次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2007年公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坚持了这一制度,并完善了调解仲裁的具体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是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法定方式。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依法适用终局裁决的争议案件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四种方式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衔接,在争议处理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仲裁与诉讼是由公权力介入的争议处理方式,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法律作出这种程序安排,目的是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快捷、便利解决争议的特点和作用,将仲裁的独特优势与诉讼的司法保障作用结合起来,确保合法、公正、及时解决争议,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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