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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冒公司董事长 集资诈骗获刑七年
作者:何强  发布时间:2018-11-09 11:34: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集资诈骗案件,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姚某与何某(已判刑)等人以姚某的名义在江西省新余市注册成立“新余市鼎盛商贸有限公司”,姚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任公司总经理。在公司成立前后,何某等人用伪造的浙江省嘉善某家具有限公司的印章和营业执照,制作宣传资料,在新余城区人口密集地以需要资金周转为幌子,通过发放传单及“开业典礼”推介会等方式进行宣传,以高额利息引诱,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向新余市城区中老年群体集资。姚某于2017年6月25日以浙江省嘉善某家具公司董事长的身份在“鼎盛公司”开业典礼上讲话,以公司准备扩大生产线但缺少运转资金及公司发展良好为由进行宣讲,并承诺公司有能力偿还客户投资资金。截止2017年6月底,姚某伙同何某等人向被害人钟某、李某等67名投资者集资共计人民币130.8万元,案发前返还利息人民币29,935元,造成投资者被骗人民币1,278,06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278,06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集资诈骗罪,鉴于姚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在集资诈骗活动中作用较小,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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