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转破规定了哪些主要流程?
作者:胡亮 发布时间:2018-10-10 10:54:35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从工作流程上看,执转破主要包括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审查处理程序三个环节。执转破的决定程序主要规范执行部门内部如何做出执转破决定。为了防止执转破的随意性,执转破决定的做出应当经过承办人提出意见、合议庭评议、院领导审签的程序。由于绝大多数执行案件在基层法院,为规范基层法院向异地法院移送案件,基层法院拟向异地法院移送案件时,应先报请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然后才能移送,以加强对异地移送的监督制约。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应将案件材料移送给受移送法院的立案部门,立案部门经进行形式审查认定材料齐备后,再编制案号,作为破产申请审查案件移送给破产审判部门进行审理。受移送法院对执行法院依法决定移送的案件不得拒绝接受。如其认为移送材料不齐或有误,影响对被执行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补齐、补正;如其认为案件不应由其管辖,可以按移送管辖的程序处理。受移送法院接收移送材料后,应对案件是否具备移送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需要强调的是,执转破程序除涉及案件材料移送外,还包括财产的交接或管理的衔接程序。为了便于受移送法院审查有关材料,固定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执行法院做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直至受移送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前,收到移送决定的执行法院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但是,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为防止案件移送后,被执行人的财产处于脱保状态,在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破产的裁定后,应当于七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破产案件的管理人。虽然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但实践中往往受理与指定管理人并不完全同步,而是有一个时间差,此时执行法院移交的财产可以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暂时保管。通过拍卖方式执行,拍卖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以物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执行程序均已进行完毕,拍卖财产和以物抵债财产已不属于被执行人,故无需移交。执行法院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也属于执行完毕的财产,同样不再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