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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作者:雷勇  发布时间:2018-11-01 16:19:39 打印 字号: | |
  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其中,“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包括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收养他人为养子女的,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养子女与生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另外,子女的保护也包括已怀孕但尚未出生的孩子,即胎儿。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父母”则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既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又包括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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