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作者:雷勇 发布时间:2018-11-01 16: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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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在家人或朋友发生刑事案件的时候特别需要律师的帮助,但又因为经济条件有限无法聘请律师,本文就为大家解析法律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具体规定。根据原《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刑事法律援助可以分为酌定援助和法定援助两个方面。酌定援助是指对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对这类案件的援助要求是,法院“可以”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所以称其为酌定援助。也就是说法院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决定是否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法定援助则是指对于下列三类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其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其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其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这三类案件无论因何原因,只要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无条件地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由于没有弹性空间而是刚性要求,因此,称为法定援助。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酌定援助的对象由原来公诉人出庭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扩大到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法定法律援助的对象则在原来三类案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类:一类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另一类是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只有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这类人终究是在认识能力或控制能力部分丧失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自我辩护能力如同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一样,也会相对减弱。因此,这次修改将他们列入了法定援助的范围。至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也被列入法定援助的范围,主要是考虑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严重刑罚,如果面临如此重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对于案件的公正审判缺乏保障。因此有必要将其与死刑案件并列为法定法律援助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