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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有毒品”的界定
作者:雷勇  发布时间:2018-10-31 10:24:29 打印 字号: | |
  持有毒品,是行为人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第一,持有具体表现为直接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支配毒品。第二,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第三,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是毒品的“所有者”、“占有者”,即使属于他人“所有”“占有”的毒品,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所有者”、“占有者”,不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907 J,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影响持有的成立。如行为人委托他人持有毒品,则为间接持有毒品。持续时间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如果持有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刑法规定持有型犯罪,其目的在于禁止人们持有违禁品,而不是命令人们将违禁品上交,因此行为人在正当获得违禁品后直接毁弃,不构成非法持有违禁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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