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买断款的分割不应“一刀切”,应区分工龄买断款中不同的内容进行分割
作者:雷勇 发布时间:2018-10-30 10: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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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对于工龄买断款的分割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进行。而应区分工龄买断款中不同的内容进行分割。对于再就业补偿金由于其性质类似于破产补偿金,应当按照法律上对于破产补偿金的分割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人身性补偿金由于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因此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至于工龄买断款中的经济补偿金部分,在某种意义上类似于军人的“自主择业费”,实践中可以参照对“自主择业费”的有关立法精神来理解和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由此,实践中对“工龄买断款”中经济补偿金部分的分割也可以按此方法来计算。即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夫妻关系存续年限×[工龄买断款总额÷(70-参加工作时的实际年龄)],该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除此之外,应属买断工龄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工龄买断款”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司法实践中也经历了一个认识发展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认为,可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又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工龄买断款”问题时,可以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后一观点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当然,由于工龄买断一方所获得的工龄买断款,是以未来通过劳动获取报酬的机会所换得的,是对其未来生活的一种保障,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考虑该财产的来源。因此,在分割时,应充分考虑被买断工龄一方的离婚后生活,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