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的趋势
作者:雷勇 发布时间:2018-10-30 10: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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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签署的“忠诚协议”是不是就是无效的呢?笔者认为,显然不是。夫妻之间签署的任何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第三人、社会共同利益,均是有效的。至于是不是一定具有法律强制力?则笔者认为,目前难有定论。除了上海高级人民有明确的意见以外,其他各地法院还是将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并依法判决。
那么,目前在认定“忠诚协议”效力的审判案件中又有哪些趋势呢?笔者从大约二十余个审判实例中观察到,目前在这些案件中呈现出两个趋势:
第一,损害赔偿金的调整。通常情况下,为了体现出“忠诚协议”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一般会被制定为一个“天文数字”,如果法院全部支持则显然会影响另一方的实际生活,如不支持则与法院认定“忠诚协议”的履行力存在冲突。笔者注意到近些年,法院在处理这一类案件中常常会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依据当事人支付能力、当地社会生活水平以及双方约定的金额调整损害赔偿金,在笔者看来这也不失为一种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现行方法。
第二,净身出户条款不予支持。在大多数“忠诚协议”中都有“净身出户”的表述,通常是约定过错方在离婚时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从而由无过错方获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在一些较早的支持“忠诚协议”判决中,笔者看到过支持“净身出户”条款的判决。然而,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而实际上,“净身出户”条款正是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故应当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确定该条款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