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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手段获取廉租房 县房管局申请法院强制腾房
作者:渝水区法院 廖新良  发布时间:2018-10-08 17:38: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由分宜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因住户隐瞒真实收入及住房情况骗取廉租房的非诉审查案件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取消租赁资格、责令腾房及按市场价补交租金的行政处理决定。

  2015年5月6日,被申请人黄某的廉租住房申请经县房管局审核认定符合租赁条件,双方签订《江西省分宜县居民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黄某租赁位于分宜县某小区建筑面积52平方米、杂物间面积9平方米的廉租房一套,且承租人发生如购置住房等不符合廉租房租赁资格的情形时,县房管局有权收回廉租房。经房产信息联网后,2018年3月,县房管局查实,黄某已于2013年7月24日购买了位于新余市城区某广场商品房一套,其隐瞒这一情况申请租赁住房,属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县房管局并先后向住户黄某作出了《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催告书》,但在法定期限内,黄某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没有履行义务,故县房管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

  法院依法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黄某隐瞒家庭住房实际情况骗取廉租房的行为明显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县房管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向黄某花作出的“取消黄某花租赁资格、责令腾房及按市场价补交租金”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法院遂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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