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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对三百万元职工工资作出处理决定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作者:分宜县法院 廖新良  发布时间:2018-10-08 17:36: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由分宜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的涉及职工工资300余万元的劳动报酬非诉审查案件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县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2017年11月8日,县人社局接到辖区某光电公司职工汤某等172人投诉,投诉该公司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共计300万元,要求县人社局进行处理。县人社局接到投诉后,依法受理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经过充分的调查核实,并先后向用人单位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决定书》及《催告书》,但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没有履行《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县人社局依法向分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

  法院依法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申请人分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及催告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没有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分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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