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丢未熄灭烟头引发森林大火 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作者:渝水区法院 张可 发布时间:2018-09-17 10: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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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乱丢未熄灭烟头引发的森林失火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被告人刘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2日上午,刘某在某镇某村委中心的一山场旁,抽烟丢弃烟头时,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在杂草、枯枝落叶等可燃物上,引燃后大火蔓延至山场,造成山场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为7公顷,过火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
山场引发大火后,刘某迅速要他人拨打119火警电话,之后积极参与扑火,并等待森林公安人员进行处理。当日,刘某主动到新余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火灾发生后,刘某与受到损失的林木所有权人11户村民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村民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山场森林火灾面积7公顷,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属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所犯罪行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以支持。刘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能积极赔偿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