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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在家与朋友一起吸毒 法院判决被告人拘役并罚金
作者:渝水区法院 张可  发布时间:2018-09-17 10:15: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万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万某在其居住的本市某村本人住所内,先后六次容留吸毒人员廖某某、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万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所犯罪行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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