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矛盾两方互殴 聚众斗殴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袁腾蓉 发布时间:2018-08-30 16: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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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聚众斗殴案,被告人李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李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6年6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甲和朋友在某学院附近吃夜宵,王甲、李某、冯某、马某、吴某、刘某、王乙等七人(另案处理)也在同一地方吃夜宵。因被告人李甲和王甲以前有矛盾,其间,王甲叫被告人李甲过来敬酒,喝酒的过程中双方又产生新的矛盾。随后,被告人李甲便打电话给被告人李乙和陈某(另案处理)称自己挨了打,要其过来帮忙,接着被告人李乙拿着铁质撑衣杆、陈某拿着菜刀便和朋友赶到现场。同时王甲见被告人李甲在打电话叫人,便和李某、马某等人商量去搬工具以防打架,后王甲便从校内搬来六根木棍藏在马路中间的绿化带中。被告人李甲等人找到王乙问王甲在哪里并推打了王乙,王甲回来后听说王乙挨打了就和李某、马某、吴某、刘某、王乙每人持一个木棍前去质问,其间,陈某带的刀掉在地上,被告人李乙和王甲去抢刀,进而引发双方打斗,被告人李乙用刀将王甲砍伤,李某用棍将陈某打伤,王甲用棍将被告人李乙打伤。
经鉴定,陈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王甲的伤势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乙的伤势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李甲、李乙于2016年6月30日在接到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甲、李乙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一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甲、李乙自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