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要债务殴打欠款人 法院判决被告人管制一年
作者:渝水区法院 张可 发布时间:2018-08-30 16:13:51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来到本市某某路新余市某公司办公室,找被害人黄某某索要债务,并对被害人黄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已经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法制观念淡溥,没有正确处理与他人发生的纠纷,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归案后能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所犯罪行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