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抢劫小学生 终被判刑并处罚金
作者:渝水区法院 袁腾蓉 发布时间:2018-08-30 1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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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阮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傅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2017年4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阮某、钟某在新余市渝水区某小学旁,采取拉拽、拦路的方式逼过路学生停下,然后以暴力胁迫、搜身手段,对胡某、简某等五被害人进行抢劫,因未抢到财物,被告人阮某、钟某遂离开现场。
次日21时许,被告人阮某、钟某伙同陈某(未满十四周岁)在新余市某小区旁红绿灯处,采取拉拽或拦路方式逼过路学生停下,然后以暴力威胁、搜身等手段,抢劫张某、颜某等五被害人现金共计人民币272元。
2017年4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阮某、钟某、傅某伙同陈某在前往某小学路段,采取拉拽或拦路方式逼过路学生停下,并采取口头或持刀威胁、殴打、搜身等手段,抢劫张某、喻某等15被害人现金共计人民币8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阮某、钟某、傅某伙同他人实施抢劫作案,其中被告人阮某、钟某抢劫作案三次,被告人傅某抢劫作案一次,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阮某、钟某在第一抢劫时,未抢劫到财物,也未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傅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告人钟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阮某、钟某、傅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