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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法官用真实案例告诉你,购房需注意几个细节
作者:分宜县法院 朱晶晶  发布时间:2018-07-24 15:59:29 打印 字号: | |
  作为人生的头等大事,买房必须谨慎对待。笔者在法院工作,接触了不少因买房产生的纠纷,故整理出以下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购房者在买房时要多注意一下几点细节。

  案例一:看房图纸与购房图纸不一致,阳台究竟归谁?

  2016年4月23日,周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原告是其邻居黄先生,双方的矛盾由一块面积不到3平方米的阳台引起。法庭上,周先生诉称该阳台属于自己,而黄先生却称该阳台属于公共阳台,因周先生在该阳台砌墙等装修行为影响了自己房屋的通风及采光,故请求法院判决周先生恢复阳台原状。

办案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周先生坚称该阳台属于自己主要依据两点,一是该阳台在双方未装修前与自己房屋是相通的,从房屋结构上来说属于自己,二是在其选购房屋时的拿到的设计图纸上,该阳台在其购房的面积之类。但经法官提醒,周先生拿出购房合同图纸比对后发现,该阳台处标示为“公共阳台”,已经不属于其购房面积之内了。最后,法院依据购房合同图纸,判决周先生拆除在该阳台建造的矮墙及铝合金门窗,恢复该诉争空间的原状。

  法官提醒: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图纸,如出现房屋结构与合同中的房屋图纸不一致,一定要高度警惕,及时与开发商沟通,避免本案类似的情况发生。

案例二:租赁合同未到期,购得商铺成“空中楼阁”。

  2017年3月1日,黄先生从某开发商手中购得上下两间商铺,其中一楼的商铺已于2016年1月7日租给了刘先生经营理发店,租期为5年。但烦心的是,二楼的商铺必须在一楼刘先生承租的商铺中向上打通并架上扶梯才能进入,但黄先生多次与刘先生协商无果,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刘先生与开发商的商铺租赁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租赁在前,原告购买在后,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黄先生不得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刘先生与开发商原租赁关系的存在,故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购房前应提前了解房屋租赁情况,尽量避开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房屋。若需购买,则应与卖方及承租方三方协调,并书面确认交房时间、出租房屋孳息归属等问题。

  案例三:借名买房难过户 花甲姐弟对簿公堂

  郑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和姐姐相亲相爱了大半辈子,而今都已过花甲之年,却因为房子的事情姐弟失和,最后闹到法庭。原来,2000年,郑某借用姐姐的名义自己出资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十几年来相安无事。如今因儿子结婚,郑某提出要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不料姐姐一家左右推脱,不予配合办理手续。无奈之下,郑某只好将姐姐告上法庭。经过法庭调解,姐姐最后答应办理过户手续,但姐弟两家因为此事关系已经大不如从前。

  法官提醒:近些年,由于房地产市场火爆,因“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借名买房”多发生在关系较为亲密的亲戚朋友等熟人中间,但往往会遭遇利益纠纷、感情破裂、信任丧失等问题,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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