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提供虚假地址 文书退回视为送达
作者:分宜县法院 刘雪婷 发布时间:2018-07-24 15: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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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承办法官在送达应诉材料时要求被告袁某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详细释明了送达地址确认应注意的事项及确认地址后的法律后果。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判决袁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承办法官电话通知被告袁某到法院领取判决书,袁某虽口头答应但一直不到庭,后电话关机无法联系,法院遂按其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判决书,邮政部门以原址查无此人、无人签收为由将邮件退回。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二十五日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认为该民事判决已生效,符合执行案件立案条件,立案受理了李某的强制执行申请。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法院准备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也详细介绍了填写地址时应注意的事项。受送达人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时,一定要抱着对自己负责任的态度填写准确无误的送达地址,若地址变更,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故意不提供准确地址或送达地址变更后不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文书被退回,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与实际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告以提供虚假地址的方式企图躲避债务是无法规避法院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