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在工作中受伤责任由谁担
作者:分宜县法院 刘雪婷 发布时间:2018-07-13 17:50:21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2017年3月6日,胡某与某矿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毛矿破碎承包协议》,该协议就胡某承包公司毛矿破碎加工事宜进行了约定,同时该协议约定该破碎项目属独立施工、自负盈亏。2017年3月8日,胡某聘请人员前往该矿业公司破碎厂作业,2017年6月7日,胡某在工作期间发现破碎机械设备的传输带跑偏,在查明原因时被一根钢筋勾住右袖衣服,导致右手被卷入传输带而受伤。事后胡某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胡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现胡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矿业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68256元。
庭审中被告某矿业公司辩称,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不是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故原告胡某在承揽作业中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其赔偿。
分宜法院审理认为: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达成《毛矿破碎承包协议》,即由被告方提供材料,原告按照被告方的要求对毛矿进行破碎并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可见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不是劳务,而是将毛矿破碎完成这一劳动成果,同时原告在协议达成后自行聘请人员进行毛矿破碎工作,不受被告控制、支配,具有人身独立性。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胡某要求被告某矿业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