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犯罪屡教不改 男子盗窃被判刑
作者:何强 发布时间:2018-07-13 17: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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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盗窃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汪某,男,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常年居住在新余,曾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五次被判刑入狱。刑满释放后,汪某不思悔改,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1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汪某在本市桥北站一饭店门口,窃得被害人黄某五羊本田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 283元。2018年3月14日,公安民警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在本市站前西路铁路货场西面一栋民房附近将被告人汪某抓获归案,并在现场缴获被盗摩托车。该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黄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一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7 2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汪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