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 新余中院开出万元罚单
作者:新余中院 发布时间:2018-06-29 11: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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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在审理一起民事二审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因扰乱法庭秩序被处以10000元罚款。
该案在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江西某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不遵守法庭纪律,多次干扰法官主持庭审,合议庭成员也多次给吴某强调法庭纪律,提醒作为当事人不得在法官未允许的情况下随意发言和走动,但吴某仍不听劝阻,发言时侮辱对方当事人,甚至当庭接听电话,并擅自离开法庭,致使庭审活动无法进行。合议庭商议后作出休庭决定。
事发后,合议庭及时报告院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115、116条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规定,结合吴某行为的情节和影响,经院长批准对吴某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法官在此呼吁诉讼参与人要加强法律学习,法律是维护每个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法庭是进行审判的严肃场所,诉讼参与人要在合议庭的指导下依法有序参与庭审。要深刻认识到妨害诉讼、扰乱审判工作秩序的性质和严重后果,避免因不懂法而受到不应有的法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