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这案件叫执行不能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华兵 发布时间:2018-06-13 16: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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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法院到底是干什么的,到底在做什么事情。最高法院院长早就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现在已经两年了,怎么执行还这么难,难道你们都是说空话的吗?我的案子到现在都没执行到什么钱,竟然把我的案件给终结了,哪里有这样的道理”这天我到信访中心接访,一位老大爷拿着一份判决书跟我说道。
“老大爷,您先不要急,慢慢说,您有什么疑问,我可以给您答复,好不好”我耐心的跟老大爷说道。
上面这位大爷叫刘庆红,是渝水区法院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他的案件情况是这样的,2016年11月1日11时26分许,被执行人简欣驾驶二轮电动车将在路边行走的刘大爷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认定简欣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执行人无责任。开始时被执行人积极配合,后来因为无力支付医药费。刘大爷将被执行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简欣应支付各种款项3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简欣没有履行,刘大爷向法院申请执行。接到案件后,简欣积极向法院申报财产,并且承诺不会违反法院的限高令,而且每个月会将收入留下必要生活费后都如数交到法院。法院通过四查后,发现简欣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跟其向法院所报告的财产是一样的。所以执行法官就找刘大爷解释,并且告知他对该案要进行终结本次执行处理,结果就出现了上面这一幕。
经过劝说刘大爷才冷静下来听我解释,我跟他说执行不能跟执行难是两个概念。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等情况,而执行难是指执行人员不去执行等情况。
简欣家确实比较困难,她依法向法院申报了财产,法院也依法对她进行了限制高消费。而且法院经过四查,发现她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她既没有存款,也没有房产,现在唯一的房子也是租住别人的。经过法院的调查,她家其实都在农村,到城里只是打工的。简欣家的那些积蓄也在刘大爷刚住院的时候花光了,导致后来没有去付医药费。这个案件是是典型的执行不能,针对刘大爷这种案件,执行法官已经帮刘大爷申请了司法救助。另外这个案子只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会依法定期对她的财产进行查询,如果查到了财产,或是您发现她如果有别的财产之类的,可以交到法院,一经核实,法院可以恢复执行,并不是没人管。所以说这个案件应该叫执行不能,而不叫执行难。听完我这些解释后,刘大爷好像有点懂了。然后低声嘟嘟的说道“对不起,李法官,我误会了,我懂了,原来这是执行不能。”(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
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这部分案件不管采取何种执行手段都是不可能执行到位的。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一样的,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这需要当事人和全社会给予充分理解和正确对待。对这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建立执行程序退出机制,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比如建立自然人或非法人的破产制度以及强制破产程序、简易破产程序来消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对涉民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还要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来予以消化等。
执行难:应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执行力量不足或出现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