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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扣除利息 判还实际借款
作者:分宜县法院 刘雪婷  发布时间:2018-06-08 11:16:5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日,张某与朱某签订了一份借条,双方约定,朱某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7年9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到期一次性全部还清;同日,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朱某支付了54000元,朱某于同日向张某出具了一张60000元的收据。借款到期后,朱某仅向张某支付了6000元,故张某于2018年1月22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朱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牟取高利。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借条中虽显示借款金额为60000元,但其中6000元系按月利率10%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利息,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实际出借本金应为54000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约定了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被告朱某于借款到期后支付的6000元,应认定系偿还的本金。故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8000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提示

  在现实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一些出借人为规避法律限制的利率,收回高额利息,在提供借款时常常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实际借款数额仅仅是本金扣除利息后的数额。这种做法属于变相提供贷款利息,法律予以否定,并明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要求借款人返还。故提醒出借人在借款时应明确约定利息,切勿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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