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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陪审的一起交通肇事案
作者:渝水区法院 张春梅  发布时间:2018-06-01 15:59:52 打印 字号: | |
  2017年11月,我有幸成为一名渝水区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由于一些因素影响,参加的陪审并不多。回顾半年来的几次陪审经历,用受益匪浅概括一点不为过。近日,陪审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就令人深省,引人深思!

  2017年12月29日09时10分许,章某(女、28岁)驾驶小轿车(搭乘4人)沿S221省道(上新公路)从上高县往新余城区方向行驶,在车辆行驶至235KM+120M路段时因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当,与从道路左侧往右侧步行横过道路的陈某、周某、周某某(陈某牵着两人过马路)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受损,陈某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中周某某受伤严重。事故发生后,车主钟某驾驶车辆将三人送往新余市人民医院救治后报警。当日下午,周某某经新余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初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新余市公安局逮捕。

  该案审判长是渝水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袁失复同志,检察院公诉人员由一名中年、一名青年检察官组成。袁院长外表看起来非常严肃,不苟言笑,但实际上却和蔼可亲,在开庭前将起诉书分发给我们陪审员观看,并引导我们查阅案情的重点和关键。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审判长正襟危坐宣布开庭,法警将被告人带上法庭,让我惊讶的是站在被告席上的是一位20多岁的妙龄女子。在宣布开庭阶段,审判长向被告人询问身份信息和个人事项;宣布案件来源,告知当事人检察院起诉的章某涉嫌的交通肇事罪名;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等名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讯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法庭纪律。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了刑事起诉书,向法庭出示了章某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的章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尸检、机动车性能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查笔录;报案音频等视听资料。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被告人陈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站在被告席上表情憔悴,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

  审判长袁院长有着多年的刑事审判经验,业务水平非常高,对法律条文了然于胸,对案件审理判决拿捏到位。两名检察官业务精通,不偏不袒,按照开庭程序讯问、出示并宣读证据、质证、发表公诉意见、答辩。因为被告人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所以未聘请律师开庭,受害人家属也许是不愿意触及伤心,故没有参加旁审。虽然庭审的过程中并没有我们平常在影视剧中看到的双方律师唇枪舌战、剑拔弩张的的画面,但主审法官、公诉人员按照庭审程序公开、公正审理案件。被告人章某在最后的陈述阶段,痛哭流涕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导致被害人死亡,给其家属带来了难以磨灭的痛苦,致以诚挚的道歉。同时强调母亲岁数渐老,需要儿女照顾;自己孩子年纪还小,需要父母陪伴,希望法院能够法外开恩,从轻处罚,以后一定会遵纪守法,积德行善回报社会。

  被告人章某案发时驾驶车辆由于车速过快,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不当,导致1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肇事导致人员伤亡本身是一种过失行为,可事发后章某指使其表妹报警并企图让其冒名顶替,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办案民警经过排查筛选锁定了嫌疑人,并多次督促章某到交警部门协助调查,章某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到案,后迫于警方压力,于当晚20时许在家人的陪同下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经过。在交警执法办案中心接受尿检时,经现场检测章某尿液中冰毒呈阳性,涉嫌毒驾,可见其法律意识的淡薄。周某某卒年5岁,本应享受美好的童年时光,却不料被飞来横祸夺去了生命,一朵娇嫩的花朵就此枯萎,这场悲剧本来可以避免,可是却真实的发生了,带给死者亲人的悲痛再也挥之不去。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章某也将接受法律公正的审判,为自己放纵而导致的犯罪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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