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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抢劫单独驾车女性 三男子锒铛入狱
作者:渝水区法院 袁腾蓉  发布时间:2018-05-25 10:42:20 打印 字号: | |
  因缺钱使用而对单独驾车女性实施暴力抢劫。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简甲等三人抢劫罪一案,被告人简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简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黎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简甲因缺钱用,便产生了抢劫单独驾车女性的想法。为实施抢劫,被告人简甲先后购买和准备了铁质手铐、口罩、帽子、丝袜、网线等作案工具,并邀集被告人简乙、黎甲参与抢劫作案,后三被告人多次驾车在新余市内寻找作案目标。

  2017年8月12日15时许,三被告人驾车携带作案工具到新余某购物中心门口寻找作案目标时,被害人欧某驾驶车辆到达此地,并将车停放在三被告人驾驶的车辆旁边,三被告人遂商议对欧某进行蹲守并伺机抢劫。同日18时许,三被告人使用手铐、丝袜、网线等工具将准备驾车离开此地的被害人欧某强行控制。由被告人简甲驾驶被害人欧某的车将其挟持至吉安市峡江县,被告人简乙、黎甲则坐在后座控制被害人。其间,被告人采取暴力殴打的方式逼问被害人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密码和手机密码,抢走被害人现金1000元和黄金项链一条,并逼迫被害人脱光衣服拍其裸照威胁其不准报警。后被告人简甲、简乙还使用被害人的手机和身份信息通过“微粒贷”贷款人民币17000元转至被害人银行卡内。同日22时许,三被告人在获得被害人银行卡密码后,开车至吉安市峡江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一处ATM机内,由被告人黎甲取走被害人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两张银行卡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0900元。

返回新余市后,被告人简甲、黎甲将被害人及其车辆遗弃在新余市某高速路涵洞下。之后,三被告人在被告人简甲的租房内会合,并将所抢的31900元现金予以分配,黄金项链由被告人简甲分得。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金项链的价值为人民币3901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简甲、简乙、黎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被害人欧某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5801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简乙、黎甲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全部退还赃款赃物,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简甲协助公安机关具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黎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已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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