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与金钱给付债务一样,行为义务也是有履行期限的,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除金钱给付义务外的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故意拖延履行义务的,会因其拖延履行行为受到相应的经济惩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戒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它是在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中一种特定的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迟延履行金是法律针对被执行人拖延履行而制定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同时弥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