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为民 > 法律常识
张某认为,“钱欠着就欠着,自己先做买卖,挣了钱再还欠款,这是有效利用有限资金。只要自己最后还了债,法院就不能拿自己怎样”,这种认知正确吗?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5-10 10:26:09 打印 字号: |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是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的,不但会被法院强制执行,还会受到法院采取的相应处罚。以上“只要最终还了债,法院就不会处罚”的观点明显没有理解“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的含义。同时,这种拖延履行义务期限的做法不但有损申请人的期限利益,还会使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惩罚。

      首先,对“判决确定的内容”应当全面理解,包括了判决主文的所有要求。一般来说,判决主文在以下两个方面对义务承担方进行规范:

      一方面,确定义务承担方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如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是金钱给付义务时,义务承担方必须按照判决中的金额完全给付;如判决确定的义务为行为义务时,义务承担方必须按照确定的方式实施,并达到行为效果;如果判决中确定诉讼费分担的,作为被告的义务承担方需按照判决确定的份额缴纳诉讼费。

      另一方面,明确了义务承担方的义务履行期间。判决在确定义务履行内容时都会确定义务履行的期限,其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就是指定判决生效后的一段期间为义务履行期间、如有的判决中写明“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那么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的连续15日即为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在分阶段履行的义务中,判决会确定每一期义务履行的最后期限。

      其次,被执行人还应当认识到拖延履行债务会使自己承受相应的惩罚:

      一方面,被执行人拖延履行期间,法院可根据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限制出境、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等。这些强制措施的实施不仅会使被执行人在经济、人身自由方面受限;还会对被执行人的信誉造成一定的影响。此时,被执行人不仅没有因拖延履行达到充分利用资金的目的,反而还会因人身自由受限而失去潜在的商业机会,或者因商业信誉受损而遭受信用危机,足见拖延履行这一行为得不偿失。

      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见,法律针对拖延履行债务的现象针对性做了惩罚规定,要求拖延履行义务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实践中简称为迟延履行利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迟延履行利息与判决主文中确定的债务利息并不矛盾。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