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11)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12)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13)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妨害执行的行为。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2)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4)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接受被执行人高消费的;
(5)其他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还可以对该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因此,被执行人或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法院会对其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