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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执行都有期限,只要执行法院执行时自己避而不见,就可以免去履行义务了——这种观点可取吗?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5-08 10:43:23 打印 字号: | |

      该观点体现了对法院执行工作以及自身义务的一种错误认知,同时其企图通过避而不见逃避自身义务的行为也是极为不负责的。在法治社会中,这种做法不但不会得逞,还会招致相应的处罚。具体而言该观点存在以下误区:

      一是错将执行期限等同于自身义务存在期限。任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一经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时效即告中断。除非被执行人依照判决履行义务或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申请请求,否则申请人的履行要求将持续存在,被执行人的义务将无法得到免除。执行期限是法律对执行法院从事执行工作采取执行措施的时限要求,其根本目的是督促人民法院及时采取措施开展执行工作。因此,即使案件在执行期限内暂未执结,也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义务能被免除。同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各地司法实践的探索,现在我国已全面建立起执行期限内未执结案件的“后执行程序”,那就是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期限内暂未执结的案件,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依旧可采取各种强制措施执结案件。因此即便案件在执行期限内未执行完毕,亦不能免除被执行人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仍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通过恢复执行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二是误认为逃避执行通知、避而不见就能逃避履行义务。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时,应当立即向北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见,虽然执行人员有发出执行通知的义务,但是发出执行通知并不是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前提,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时即有权随时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对执行人员避而不见并不能成为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障碍:在执行金钱之债时,即便是被执行人避而不见,执行法院依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询并控制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在执行标的涉及被执行人行为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或者委托其他人代为履行的方式完成执行内容,完成行为所产生的费用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即便执行标的是涉及人身性的行为,法院也可以通过公布拒执名单、罚款等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三是忽视了恶意逃避执行可能招致的不利后果。首先,被执行人都有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义务,逃避义务的行为将可能直接导致拘传措施的适用。所谓拘传,就是指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被传唤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的措施,在拘传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使用戒具采取强制措施,以对被执行人起到强制与警示效果。其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后,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自己义务的,应当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对被执行人苛以经济上的惩罚。

      因此,作为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并不是明智的选择,勇于面对责任、积极履行义务才是更加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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