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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约定过高 法院或不支持
作者:分宜县法院 朱晶晶  发布时间:2018-05-08 15:22:38 打印 字号: | |
  因未履行合同义务,被要求承担每月2.5%的违约金,日前,江西省分宜县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并依法主动将违约金做出了适当调整。

  2015年10月27日,原告林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购买协议》,约定该公司将一项拆除项目中的全部废钢卖给林某,并特别约定收到林某100万元保证金后30天内开工,若30天内未开工,该公司退还林某保证金,并按2.5万元/月支付违约金。2015年10月30日,林某向该公司支付100万元保证金,此后,该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亦未向林某返还保证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履行,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同保证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其主张按每月2.5万元(即月利率2.5%)计算利息,法院认为过高,且原告未就其实际损失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酌情调整违约金为按月利率2%计算。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利用违约金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应当结合合同所涉交易的具体情形、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等情况,合理地设定违约金标准并主张违约金权利,违约金约定过高则不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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