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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完了,但执行所依据的仲裁裁决书被撤销了,作为被执行人能否要回已被执行的财产?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5-07 16:28:03 打印 字号: | |

      为保护执行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填补因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案外人的申请或者抗辩行为遭受的不法损害,我国设立了两种执行救济方式,一种是执行异议,另一种是执行回转。如果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了,执行机构应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将其恢复到执行开始时的状况,这就是执行回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规定,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这里的“其他法律文书”是指除法院之外其他机构出具的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如问题中所说的仲裁裁决书。因此,如果执行完毕后执行依据即仲裁裁决书被撤销了,那么根据执行回转制度的规定,被执行人是可以取回已被执行的财产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仲裁裁决等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回转必须经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启动,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原因是法院裁判以外的生效法律文书,法院一般是不可能主动知晓的,故执行回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较为妥当,这与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回转是有所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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