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为民 > 法律常识
申请执行后,执行法院却迟迟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强制执行,申请人该怎么办?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5-07 10:25:49 打印 字号: | |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申请执行后,执行法院却迟迟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强制执行,首先应与法院取得沟通,可以向法院询问未开展执行措施的原因。如确发现执行法院有怠于履行职责情况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向上一级法院要求提级执行的方式对执行法院进行监督、维护自身权益: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认为执行法院采取措施不及时的,可采取提起执行异议的方法,对执行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里的执行行为包括消极执行,也就是不作为。

      当执行法院的不作为行为持续时间超过执行期限时,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申请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来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一般来讲,执行异议由当事人向执行法院提出,而提级执行则需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当法院怠于履行司法职责时,申请人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来启动执行法院内部的自我纠正程序。如果执行法院仍怠于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期限届满后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级执行或者指令执行。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