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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执行行为由哪个部门监督?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5-07 10:17:24 打印 字号: | |

      一直以来,由很多人误认为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仅限定在刑事案件方面,而民事和行政案件不属于检察院监督的范畴。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民事或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时,不知道向检察院提起申诉,没有充分利用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来维护自身权益。《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有权进行法律监督,而且这也是人民检察院的义务。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当发现执行员存在不作为、故意拖延甚至执行违法等情况时,可以及时向检察院反映,督促检察院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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