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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影不影响执行?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5-05 10:03:34 打印 字号: | |

      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处分给案外人,是一种典型的规避执行的行为。按照我国的仲裁制度,仲裁委员会无法将没有仲裁协议的债权人纳入到仲裁程序中,这就为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与案外人串通来损害债权人利益留下了制度缺口。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9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案外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则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如果异议不成立,则法院会驳回异议申请。而在法院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内,执行程序依然不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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