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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为行政部门所作的裁决,被执行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5-04 13:34:10 打印 字号: | |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执行人对执行依据为行政部门所作的裁定的执行案件,可以提起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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