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对于何谓“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1)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2)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3)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4)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注意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申请办理公证时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的;(2)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前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对债权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的;(3)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执行证书载明的给付标的种类、品质与公证书载明的给付标的种类、品质不同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情形。“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执行证书载明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但与实际履行情况不符的;(2)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4)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公证时对债权文书载明的有关给付内容未予同意但公证机构作出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的;(5)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后,要注意一点的是,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