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5条第2款的规定,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目的在于衔接“案外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之间的空当,确保案外人异议之诉期间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规则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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