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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一支土铳十余年 非法持枪被判刑一年
作者:渝水区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8-05-03 17:19: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于十余年前从胡某某处获得一支土铳,并一直存放在家中。2017年12月5日22时许,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办案民警接到举报后,在被告人何某某位于暨阳半岛豪园的家中,查获其私藏的土铳一支及黑色颗粒、金属铁球等物品。经鉴定,该土铳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自制枪支,经底火击发试验,将引爆药装入引爆装置孔内,扣动板机,引爆药被点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国家管制的枪支,而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持有枪支后,一直未使用,未给社会造成危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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