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在办公室吸毒 男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作者:渝水区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8-05-03 17: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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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其位于新余市站前西路延伸段嘉禾苑某店的二楼办公室内,和吸毒人员温某、林某某、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次。2017年1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其位于新余市站前西路延伸段嘉禾苑某店的二楼办公室内,和吸毒人员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一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法,在其办公室内容留四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蒋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