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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便宜两次购买赃车自用 触犯刑律被判处罚金二万
作者:渝水区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8-05-03 17:11: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4年左右,被告人曹某某以2300元的价格购买明知是他人盗窃而来的一辆大运牌摩托车自用。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86元。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曹某某以4500元的价格购买明知是他人盗窃而来的一辆蓝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自用。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00元。2017年3月22日12时许,民警在江西省樟树市义城镇乌塘村委抓获了被告人曹某某,并将查获的一辆大运牌摩托车发还给了被害人付某某、一辆蓝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发还给了被害人廖某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收购赃物价值人民币10186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曹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全部归还给了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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