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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发现仲裁裁决确有错误,怎么办?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5-03 16:13:25 打印 字号: |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作为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如果在执行程序中发现仲裁裁决有错误,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并递交相关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实存在法定不予执行情节的,会裁定不予执行。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错误;二是仲裁裁决存在的错误必须是法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视为仲裁裁决存在错误,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另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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